尽快建立健全高温预警机制,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来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就成了当务之急
虽尚未到六月,但滚滚热浪已开始提前横扫大江南北。据新华社报道,5月26日,北京、河北、河南、山东、湖南等地纷纷测得高于历史同期水平的高温。26日16时,北京市气象台发布消息称,天安门附近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9℃,创下了56年来同期的最高纪录。
对于那些更多坐在空调办公室里的人来说,他们或许很难体会到高温对身体的挑战。但对于那些在街头、在工地工作的交通警察、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而言,他们那种在高温下挥汗如雨、汗流浃背、呼吸艰难甚至出现猝死的情形,无不提醒着我们:他们确实太需要一顶法律的“遮阳伞”了。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立法,始终处于一种相对滞后的状态。
目前,我国惟一一部针对高温条件遮阳伞下如何调整生产生活作出相关规定的国家性法规,就是1960年7月由国家劳动部、国家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虽然该条例初步规定了遮阳伞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并在当时的社会状况和经济条件下,也对劳动者曾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个所谓的“暂行条例”,却在暂行47年之中频繁遭遇各种现实的尴尬:由于其遮阳伞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高才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没有明确必须采取强制防暑降温措施的条件;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因此,这样一个原本就没有多少实际威慑性的条例,也就在更多的时候,逐渐成为实际遮阳伞高温作业中的一个近乎于花瓶式的摆设;此外,1989年我国还曾对长期在33℃以上环境工作的人群作出了一个高温补贴办法,但却仍然没能对高温的温度标准,高温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办法等等作一个具体的规定。
因此,如何有效保护遮阳伞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公民的身心健康,尽快建立健全高温预警机制,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来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就成了当务之急。
当然,不同地方之间的温度差异确实很大,不同行业之间对于温度的实际情况可能也不尽相同。因此,由立法部门统一制定一部法律,遮阳伞难免会存在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难度。更何况,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还需要涉及到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医疗、气象预报等诸多环节,其实际执行难度系数较大。这些,或许正是这些年来我国高温立法总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一个重要内在原因。而在如此背景下,对于高温立法,各地方立法部门或许可以走得更快一些,即根据本地的具体气候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遮阳伞保护性的地方法规,而不必坐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
近年来,深圳、重庆等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初步而积极的尝试。比如事先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前遮阳伞已获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37℃以上(包括37℃)的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根据高温天气程度,向劳动者发放每天5元至2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在全国性防暑降温法规尚未正式出台前,《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其较为具体、细致的规定,不仅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对于当地劳动者的人文法律关怀,遮阳伞也为其它地方作出一个很好的榜样。
此外,我们也需要看到,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其实并非非要坐等专门的立法不可。有些时候,高温下的民生保护不仅仅只是对立法者的“烤”验,同时也是对某些执法管理者的“烤”验。实际上,只有以逐渐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支撑,以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良心为伞面,这样的“遮阳伞”才能真正为广大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一片清凉、舒适的天空。